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3月23日九三学社黑龙江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九三学社章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由全省社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社中央审批。
三、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在全省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省社务工作。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六人组成主委会,同时也是社省委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全省社组织的工作。社省委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四、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省社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社省委常务委员会和主委会,在下届社员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和主委会产生为止。
五、社省委全体委员会议由社省委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或延迟举行。各市级组织专职副主委、秘书长,社省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六、社省委全体委员会议或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或当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社省委请假。
七、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社中央和全省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社中央报告工作,向全省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听取和审议社省委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的报告;
3、讨论、决定全省重大社务;
4、选举社省委主委、副主委、常务委员,组成社省委常务委员会;
5、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扩大会议,增选社省委委员;
6、决定召开全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大会议程、日程草案,提交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稿。
7、听取社省委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届中、届末的述职并对其进行评议。
8、民主推荐社省委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八、社省委全体委员会议召开的议程、日程、扩大人员范围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全体委员会议决定。
九、 社省委机关应在全体委员会议举行五天前,将会议通知及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稿书面通知与会人员。
十、 全会决议经驻会副主委审核后送主委签发,或由主委授权驻会副主委签发。
十一、本规则自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